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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职能
时间:2019-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刑事检察。【逮捕】由公安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不起诉】对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的案件,检察官审查后则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权】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检察院对徇私枉法等14个罪名的侦查权。此外,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部门检察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督权】侦查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却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刑事审判监督,即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即对看守所、监狱、法院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

  2、民事检察。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即检察院认为民事案件中判的不对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的、执行有误的,诉讼、调解是虚假的,检察院都有权利进行监督。

  3、行政检察。检察院对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俗称民告官)进行法律监督,即检察院认为行政案件中判的不对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的、执行有误的,检察院都有权利进行监督。

  4、公益诉讼。为回应民生诉求,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疫苗安全等问题,亮起“公益诉讼”之剑,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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