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伟大胜利。包括一些首要战犯在内的部分日本战犯,战后已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出处理。其余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由中国根据《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精神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署全面负责对在押日本战犯的侦查起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负责审判工作。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为提起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从宽处理免予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每项罪的犯罪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充分和确凿,并具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据之间必须一致;犯罪的因果关系必须清楚,罪责必须分明;有关侦查的一切法律文书和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具有法律效力”的“五项必须”定案标准,依据定案程序,审慎复核定案,根据在押日本战犯所犯罪行性质并全面衡量罪行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45名罪行严重的战犯提起公诉。在历时40多天的审判中,公诉方共请出调查人员从全国各地找到的159名案件亲历者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1017名战争犯罪分子,先后于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8月21日分作三批宣布免予起诉,宽大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国红十字会的代表移交免予起诉的人员名单,并由中国红十字会为他们办理回国的有关事宜。
展览负责人介绍,新中国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和宽大处理日本战犯,成功地完成了党中央交办的这一重大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免予起诉制度,锤炼了干部队伍,积累了重要经验。在这个过程中,新中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调查取证、审查证据、出庭公诉或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为正义的审判贡献了检察力量,为依法惩处侵略和战争犯罪,彰显和平和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