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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侦办案工作加强内部监督之我见
时间:2014-05-22  作者: null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自侦办案工作加强内部监督之我见

柏乡县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李记岭

 

    【摘要】要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健康开展,就必须健全完善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本文结合近几年检察工作实践,分析了自侦办案工作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自侦工作 内部监督制约 完善 建议

 

    检察侦查权(或称“自侦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核心内容之一。落实和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是法律监督的基础,要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健康开展,就必须健全完善对自侦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以保证自侦办案工作的公正。当前,我国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主要有内外两种方式。外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一是接受党委的领导,二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三是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四是人民法院和律师在法律程序上的制约,五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内设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及各个检察环节的相互监督。可以说,这种内外监督制约的机制是比较完善的。但从近几年检察实践来看,自侦办案工作仍暴露出不少问题:涉检涉诉上访案件时有发生,每年都有一批检察官受到不同程度的党政纪和法律处理,每年的案件质量复查都能查处一批质量不高、程序不规范的案件。这表明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的监督还有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地方。下面,笔者仅就自侦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自侦办案工作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存在的缺陷

    1、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较为重视,而对一般程序性问题却很少严格监督。另外,各业务部门如控告申诉部门、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之间的制约,由于各自职责不同,均主要关心自身的诉讼目标的实现,对其他部门的制约作用的运用发挥较少,监督与被监督的意识不强,没有从制度层面上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对自侦活动内部监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如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对案件承办人的举报、追究错案责任、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等,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对于恶意滥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情况,则难以尽早发现和及时制止。而近年来推行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是对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的一种事后评价,不具备提前发现、纠正问题的功能。

    3、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的监督。即重视对案件的防错纠错,而相对轻视对案件承办人员自身的制约。对人的监督则存在对一般干部监督多,对领导干部监督少的现象。

    完善对自侦办案工作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议

    1、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查处制约机制。即实行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案件线索由举报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受理对职务犯罪的举报和控告。除对个别难以归口的疑难线索进行初查外,举报中心不应行使初查权。举报中心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性质及时转到相应的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反馈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2、进一步规范自侦办案程序。在自侦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中,选择重要节点,进行重点监控,防范出问题。一是在线索分流环节,进行集体研究。即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后,反贪局领导层要共同研究评估线索的价值,集体决定是否初查或存查,最大限度地防止个人因素造成有案不查。二是在初查环节,要严格把关。对无详细初查方案的不批准初查,初查后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能作查否或存查处理,防止案件流产。三是在询问、讯问环节,要有安全防范预案。即询问每一位证人、讯问每一名嫌疑人,都必须制订详细的询问、讯问提纲和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预案。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前,法警要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详细询问既往病史,记录其身体状态。进入讯问室后,办案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并且告知其有控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后,才允许开始讯问。技术部门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完后封存备查。四是扣押发还赃款赃物和证据收集调取环节,要求手续齐全形式合法。五是侦查终结环节,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每件案件的犯罪性质、犯罪金额、从轻处罚情节等关键性问题,自侦部门必须开会集体讨论研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3、健全完善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不突破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的前提下,要改革检察机关侦、捕关系中的弊端,应当将其侦、捕关系定位为“监督制约中的衔接”,突出监督,在监督前提下衔接,既体现法律监督属性,又体现检察机关整体的高效性。构建内部立案监督机制。立案监督职能是侦查活动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同在一个检察机关,对自侦部门立案监督力度明显不如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部门有时存在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同时由于在程序上对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仅限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书面审查,其后置性明显不利于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程序应该前移,构建内部立案监督机制: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一定时日内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侦查监督部门应进行审查,发现立案不当或有应立而未立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若意见不被接受,应由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授权侦查监督部门定期审查自侦部门初查案件工作卷,监督是否有该立而未立的情况;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件卷宗,发现是否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建立健全对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应对所有需报捕的自侦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进行动态的全过程监督,既监督又引导侦查活动,并确保案件移送逮捕后在审查逮捕有限时间内及时做出决定。提前介入由侦查部门提起,要求侦查部门对于拟移送决定逮捕的自侦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后立即通知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侦查,介入人员通过审阅有关证据材料,了解案情,也可以参加侦查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研究完善侦查方案,围绕逮捕标准,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和案件定性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必要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强化捕后跟踪监督机制。侦查监督部门需要跟踪监督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已经决定逮捕的案件,应主动与侦查部门联系,了解逮捕执行情况,监控案件质量,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检察长报告;侦查部门应当将执行逮捕情况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对执行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自侦部门应书面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此外,侦查监督部门还应跟踪监督逮捕案件的起诉、不诉、审判等情况,定期分析决定逮捕案件质量,并将跟踪情况及时向侦查部门反馈。

    4、健全完善公诉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公诉引导侦查机制要体现监督,帮助自侦部门发现问题。除重大复杂案件从一开始就介入的情况外,一般侦查部门可以在执行逮捕后,侦查终结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诉部门引导取证。公诉派员适时介入后,侦查部门必须将案件侦查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交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遵守程序法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证据缺漏的,可以要求补充,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有权要求重新收集、固定证据。此外,由于侦查部门权力相对较大,对正在侦查的事实可查,也可以证据难以查实为由不查,对正在侦查终结的案件可撤案、移送起诉或不诉,甚至有可能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不移送起诉的情况,而这些情况不可能反映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中。因此,应规定侦查部门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将没有移送起诉或不诉案件工作卷交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可以分时段对侦查活动、侦查案件工作卷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起诉等问题。

    5、健全完善自侦部门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监督。在自侦案件中,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但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也应接受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自侦部门对于侦查监督部门的不逮捕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复议,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应及时答复。公诉部门变更有关强制措施(如拟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应事先征求自侦部门的意见。公诉部门作出改变案件定性、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减少或增加移送起诉案件事实的、追诉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等决定,应当通知侦查部门,侦查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及时与公诉部门沟通,可以提请公诉部门复议,公诉部门应及时答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告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公诉部门应及时将法院的判决书送达自侦部门;自侦部门认为法院判决存在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严重问题的,可以向公诉部门提出要求抗诉的建议。

    6、健全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办案工作的监督。为规范自侦部门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将纪检监察工作“介入”自侦办案全程,实现办案“内部监督、全程监督、主动监督、动态监督”。健全监督方式,形成全方位制约。在纪检监察监督自侦办案的过程中,强化内部各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采取多种灵活可操作的监督方式。一是备案监督。将案件的文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固定留存,备于事后督查。二是现场监督。办案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应及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派员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派员巡察办案部门的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三是阅卷监督。通过对卷宗、法律文书的审查,掌握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水平。四是回访监督。走访案发单位,接触当事人征求意见,了解案后反响、干警在执法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五是专项监督。针对某一监督要求,开展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办案的苗头和倾向。突出监督重点,内容力求细化。一要加强对线索管理环节的监督。这个环节,是一个容易发生以案谋私的环节。如果负责线索管理的干警的政治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在某种私心的作用下,很可能拿案件线索作交易,出现有线索不报、迟报,泄密等情况,会对案件的查处、举报人的保护、社会的稳定等,均带来极大影响。二要关注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这个环节,办案人员均是在秘密进行,如果知情的干警见利忘责、丧失原则立场,被拉拢、腐蚀,将初查意图或相关的案情泄漏给被举报人,导致被举报人串供、隐匿或销毁证据,将造成案件“流产”。三要强化对立案环节的监督。这个环节,如果办案人员以案谋私,有意放纵犯罪嫌疑人,暗中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翻供、串供、毁灭罪证甚至逃匿的机会,极易导致案件证据有缺口,移送起诉难,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引起举报人上访质疑等。四要注意对审捕环节的监督。这个环节,办案人员很容易被“私通”,如果以案谋私,把应批捕的案件,以没必要或证据不足不具备逮捕条件为由,向上请示汇报,误导主管检察长作出不捕决定,将导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社会矛盾产生等问题出现。五是抓实对公诉环节的监督。这个环节,如果办案人员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上“有人情”,通过“指点”,使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等,将会给办案带来相当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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