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递司法温度,便利当事人,11月17日,柏乡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前往柏乡县内步乡马村,向行动不便的司法救助申请人闫某某送达司法救助决定书,关心其家庭生活情况。
2019年4月26日,司法救助申请人闫某某和刘某某因为巷子出水问题发生打架事件,刘某某用瓦片将闫某某头部打伤,造成闫某某受伤。柏乡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闫某某医疗费7650.57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经柏乡县人民法院多次强制执行,仍仅执行1000余元,剩有6000余元未执行到位。后闫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收到申请后,柏乡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开展核查工作,经实地走访发现,申请人闫某某家庭极为困难,其丈夫2012年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其本人2019年被确认为血癌,后进行截肢手术,无法站立行走,平时与智力残缺的二儿子相互照顾,勉强维持生活。案件的发生给本就生活困难的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无疑是“雪上加霜”。综合案件情况,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闫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对其予以救助。
收到司法救助决定书,闫某某十分激动地向检察人员表示了感谢,谢谢检察机关帮他们度过难关。今后,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严格按照“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要求,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困作用,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努力用司法的真情与温暖,打通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